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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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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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跟精神损害赔偿有关系的观点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10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8次举报


1.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被告)因对方的(如:婚外情、家庭暴力、遗弃等具体行为),承受了极大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对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被告)作为配偶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因此,(原告/被告)依法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 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鉴于对方的过错行为对(原告/被告)的身心造成了严重损害,且该损害持续时间较长,影响了(原告/被告)的生活质量,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原告/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金额)元,以弥补其精神损害并作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