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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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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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吗?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6次举报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所谓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是指合伙人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

  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依照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合伙协议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