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提醒各位债权人,在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尽到对公司内部决议的审查义务,未审查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不能认定为善意,有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进行回避,不得参与表决,否则担保合同也有可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