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法律不要求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的同时必须缴纳所有认缴的注册资本,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有权拒绝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如果确需股东出资才能使公司正常经营,抑或是没有股东的出资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不能,影响公司的存续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公司在一定条件下要求股东提前出资。
股东不得滥用其出资期限利益以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是一种违反合同精神和股东责任的行为,可能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并未有对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履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作出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可以转让其股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