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存在一定相似性,但提供劳务一方受到损害时,责任承担模式完全不同。雇佣关系中,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原则上无责任,只有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时才承担按份责任。因此,二者在认定时就要明确区分。
雇佣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监督关系,雇佣人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计付劳动报酬,被雇佣人提供劳务而不论有无特定成果,其提供的劳务是雇佣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而承揽关系的标的物包含承揽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定作人要求的不仅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从事一定工作,而且还要求这种工作产生对应成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所以承揽关系更注重工作成果而非工作过程。
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时,需要尽到注意义务,务必选任有资质的、身体和年龄状况符合条件的承揽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也需要尽到谨慎义务,仔细开展工作,做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避免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