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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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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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登记的主体确定以及地位?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4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次举报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件的原告为对公司现有工商登记信息有异议的主体,常见情形包括股权转让人、股权受让人、被冒名股东、隐名股东、名义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等,被告通常为公司,与该变更登记具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作为第三人。

然而,如果出现特殊情形,如公司作出变更相关登记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后,原法定代表人迟迟不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那么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原告、以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呢?我们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公司具有诉的利益,理应赋予其相应的诉权,否则其将面临丧失救济途径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