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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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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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公司法董事的出资核查催缴义务及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9次举报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董事如果怠于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或者怠于向股东催缴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