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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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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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8次举报


 1、适格的自诉人。自诉人必须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属于自诉案件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4、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