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列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规定对监事或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列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在履行前置程序的情形下,可以作为原告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公司应当被列为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如果股东胜诉,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但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