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关于与企业或公司有关的纠纷中按一般侵权案件确定地域管辖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提出: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以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需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地域管辖的案件(如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其他侵权案件,仍按《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等司法解释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此前下发的有关意见确定案件地域管辖。按照该通知精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地域管辖,被侵权人公司的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可以作为管辖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