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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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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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死亡,保证责任谁承担?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次举报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乙公司向银行提供抵押物进行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2022年甲公司再次向银行贷款用于偿还原贷款,阿珍、阿强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由阿珍、阿强为甲公司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同时乙公司继续向银行提供担保。2023年阿强死亡,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变卖乙公司向银行提供的抵押物,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要求阿强的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甲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时,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乙公司作为抵押人,依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和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法院确认了银行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阿强作为保证人之一,在去世后,其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其在保证合同中的担保责任。最终,对于银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不同于债务人,保证人是以其自身信用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当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随即消灭。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因此,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不会消灭,应由继承人在继承保证人遗产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本案认同第二种观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责任在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合同生效之时即产生,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7规定的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中,并不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因此,保证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条款继承后进行债务清偿。

但本案特殊在于,保证人于某去世后,其遗产由陈某一人继承,且陈某亦为本案另一位保证人。因此,陈某应当对某化工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于于某的保证责任,陈某应当在继承于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