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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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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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什么关系呢?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9次举报


法定代表人须首先具备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之职务,同意接受公司章程之约束,因此辨别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实则是辨别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任和决定其报酬事项;《公司法》第五十条,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而公司章程系股东集体意志的体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答记者问中亦指出:“在我国公司法上,对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公司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已经基本统一认识,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最高院较新近的案例如(2022)最高法民再94号。[1]

就经理之身份基础而言,可以根据上述法律关系进一步推定为“源于董事会聘任”的委托关系。在《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规定了经理的职权,实则反映了上述观点。而《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一文中进一步指出“经理之所以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够对外进行交易行为,是源于董事会的聘任,董事会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即是委托合同,基于该委托使得经理人拥有经理的身份,授权行使各种职权。

因此,一般认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构成委托法律关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