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赋予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公司的董事)核查股东出资并催缴出资的义务,同时,不作为的董事将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督促公司董事会积极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保障公司资本充足。
张国贵律师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赋予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公司的董事)核查股东出资并催缴出资的义务,同时,不作为的董事将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督促公司董事会积极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保障公司资本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