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这应该是新《公司法》修订中备受关注的内容,对这一规定如何理解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从法条的具体表述来看,这应该是一条强制性规定,即公司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对认缴出资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该条规定的最长五年期限。可以是1年,2年,但是不得超过5年。
这一规定应该说是很有针对性的。在当前的中国,股东滥用出资期限利益的情况比较严重,皮包公司大行于市,这严重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环境。规定股东在五年内缴足出资,既给了股东一定的缓冲时间,避免限制投资者的热情,鼓励创业,又遏制了许多“空手套白狼”的投机者,将有效保障公司制度的正常发展。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