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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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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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妻子名义设立公司产生的债务,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8次举报
2024-01-24


民法典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期间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为维护债权人及夫妻间非举债一方的合法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综合考量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等。本案中,航远公司虽以王女士名义设立,但实际是陈先生为了简化公司设立的审批流程,且王女士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在不能证明投资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基于特定身份(发起股东、实控人等)而产生的股东回购义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