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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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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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前者也可能承担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1次举报
2024-01-24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由A变更为B,而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A持股期间,A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因此,A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