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之前的《公司法》,为了鼓励创业,实施注册资金认缴制,由股东们商量一个长期限,把注册资金补齐就行了。这事实上就成了“0缴制”。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修订后的公司法还规定,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五年以内。
该条规定打击了虚假繁荣,同时对代理记账公司形成一记重锤,可以逐步清理没有实力的小微企业,注册公司将变得非常谨慎,注销公司的态度也会异常坚决。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