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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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公司法董监高的风险?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04次举报
2024-01-22


1.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

公司章程约束五类人员,分别是公司、股东、董监高。无论这五类人员是否同意或参与过公司章程的表决,均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见《公司法》第5条、179条。

2.董监高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勤勉义务。

董监高不得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自营或同本公司交易,对签名认可的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见《公司法》第22125180182184186条。

3.董监高要对股东抽逃资金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也是董监高唯一的连带赔偿责任;其他如:财务资助不当、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失、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董监高的责任为赔偿责任。

见《公司法》第53条。

4.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监高的报酬

董监高的报酬,应由公司定期披露给股东。

见《公司法》第129条。

5.上市公司董监高特别是独立董事的薪酬考核机制应在章程中载明

见《公司法》第136条。

6.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股份流通的限制

主要限制有:向公司申报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持有量的1/4;公司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其他限制:章程中的限制。

见《公司法》第160条。

7.董监高应对公司财务资助行为不当承担赔偿责任

见《公司法》第163条。

8.董监高的任职禁止规定

董监高有五类情况时不得担任,在任期间出现五类情况之一的,立即解除职务。

见《公司法》第178条。

9.董监高的禁止性行为

见《公司法》第181条。

10.关联董事丧失表决权的规定

见《公司法》第185条。

11.董监高列席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

见《公司法》第187条。

12.董监高造成公司或者股东利益损失的,股东的有权起诉权

如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持股1%的股东即可起诉

见《公司法》第188189、190条。

13.董监高的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见《公司法》第191192条。

14.公司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

见《公司法》第211、226条。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