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
公司章程约束五类人员,分别是公司、股东、董监高。无论这五类人员是否同意或参与过公司章程的表决,均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见《公司法》第5条、179条。
2.董监高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勤勉义务。
董监高不得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自营或同本公司交易,对签名认可的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见《公司法》第22、125、180、182、184、186条。
3.董监高要对股东抽逃资金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也是董监高唯一的连带赔偿责任;其他如:财务资助不当、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失、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董监高的责任为赔偿责任。
见《公司法》第53条。
4.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监高的报酬
董监高的报酬,应由公司定期披露给股东。
见《公司法》第129条。
5.上市公司董监高特别是独立董事的薪酬考核机制应在章程中载明
见《公司法》第136条。
6.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股份流通的限制
主要限制有:向公司申报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持有量的1/4;公司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其他限制:章程中的限制。
见《公司法》第160条。
7.董监高应对公司财务资助行为不当承担赔偿责任
见《公司法》第163条。
8.董监高的任职禁止规定
董监高有五类情况时不得担任,在任期间出现五类情况之一的,立即解除职务。
见《公司法》第178条。
9.董监高的禁止性行为
见《公司法》第181条。
10.关联董事丧失表决权的规定
见《公司法》第185条。
11.董监高列席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
见《公司法》第187条。
12.董监高造成公司或者股东利益损失的,股东的有权起诉权
如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持股1%的股东即可起诉
见《公司法》第188、189、190条。
13.董监高的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见《公司法》第191、192条。
14.公司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
见《公司法》第211、226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