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在原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享有期限利益。在案件执行阶段,公司股东的期限利益仍应得到保护。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达到三个条件,公司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公司债权人才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是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已具备破产原因,三是不申请破产的。
新公司法则明确规定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则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