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于2022年8月14日通过微信向被告某健康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转账6000元,被告收到该款后,告知杨某该款包含的盆底肌加腹直肌修复的套餐内容。2022年9月7日,杨某以工作调任无时间消费为由请被告退费,被告回复“你回来再做,到时候我留着给你做,售出不退不换的”,杨某进行二次协商向被告表示“可以退5000元就行,我办一张形体月卡给我朋友过去使用”,被告回复“肯定没办法退的”。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杨某诉至法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某健康管理公司主张其在收据上向杨某示明了“不退不换” 并注明有效服务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10月15日止”,故拒绝退还杨某支付的6000元。因该声明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意思,有违公平原则,所以属无效条款。综上,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杨某和被告某健康管理公司通过微信订立的服务合同解除;被告某健康管理公司退还原告杨某6000元。
本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当下商业交易背景,第一,肯定了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微信渠道上的沟通、购买的行为表示,维护了消费者在微信渠道上产生的合法权利;第二,明确了当下商业环境中商家收取预付款的所应当承担的返还义务;第三,对商家在商业活动中采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行为,作出了无效的认定。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