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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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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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存在缺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6次举报
2023-12-05


张某从某饲料公司多次购买膨化小猪配合饲料喂养生猪,期间生猪拒绝进食并有6头猪死亡,饲料公司将剩余10件饲料收回并向其退款。之后张某要求该饲料公司赔偿包括场地租赁费、饲料费、疫苗费、药物费、人工费以及为止损低价出售剩余生猪折损合计28964元未果,于是张某将该饲料公司诉至法院。

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当发生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其不存在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当张某生猪发生死亡后,饲料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却未对死亡的生猪进行鉴定,诉讼阶段亦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生产的饲料不存在缺陷,同时也不存在其他法定免责事由,因此饲料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法院认定饲料公司应按当时生猪的市场价格对张某进行赔偿,因原被告未对死亡的生猪进行称重,张某请求按剩余生猪称重的均重计算每头猪的重量,符合情理。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原被告各半承担,经过细致计算,判决饲料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3064元。

虽然产品侵权责任由生产者、销售者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但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要充分了解相关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生产商、有效期、成分表、注意事项等信息,消费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要保存好相关的消费凭证等证据资料,作为消费维权中的法律凭证。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