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有义务对路面上的障碍物进行清理几对公路进行养护。虽然该公司提供了履行对道路进行过清理及对公路的养护管理责任的证据,但原告的车辆通过事发路段时路面障碍物仍然存在,路面未保持畅通致使程某某的车辆与障碍物相撞从而造成车辆损失,对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判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0%,即该公司承担7230元的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