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
3、申报权利的期间;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