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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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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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公示催告程序?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6次举报
2023-09-13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

  3、申报权利的期间;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