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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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可以被支持的情形?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1次举报
2023-09-12


 一般而言,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及子女个人的意愿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夫妻离婚后,双方虽然协议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但是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或家庭环境等情况的变化,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不再适合承担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一方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也可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