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张爷爷为了避免自己身故后子女因为遗产发生纠纷便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拆迁房交由自己的四个子女继承,还为再婚老伴李奶奶在拆迁房中设立了居住权直至其去世。张爷爷去世后,四名子女迟迟未协助李奶奶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无奈之下,李奶奶将张爷爷的四子女起诉至法院。
《民法典》首次对居住权进行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时设立,登记设立后便可以保障居者有其房,即便以后房屋权属发生变化,其他权利人也无权要求居住权人搬出房屋。承办法官耐心进行释法明理,双方都逐渐打消疑虑,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四名子女和李奶奶一起前往江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的新增内容,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通俗来讲,“居住权”就是房主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赋予任意他人居住该房子的权利,直至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