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1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执业年限24
13313036191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保定、沧州、承德、邯郸、衡水、廊坊、秦皇...

咨询我
08:00-23:59

教师殴打学生,构成什么犯罪?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19次举报
2023-09-09


湖南长沙某小学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一名9岁的四年级女生在上课期间被老师打伤,头部遭受重创。家长称9岁女儿被老师击打致头骨破碎,做完开颅手术后,孩子现在处于危险期。目前,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男老师宋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击打等方式的惩戒,本案中,宋某用玻璃三角尺殴打女学生头部,不是在进行教育惩戒,而是属于故意伤害他人。从女学生的伤情来看,宋某显然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目前等待宋某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另外,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同样享有权利。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小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生存权是未成年人四项基本权利的基础,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其应有之义。在具体教育教学实践中,教师一定要坚守法律红线,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