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审批制”是其行使企业用工管理权的表现。倘若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不存在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遵守。
“用人单位安排”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是支付加班工资的两个要素,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未通过审批但有证据足以证明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出于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考虑,法院同样会认可劳动者的加班事实,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张国贵律师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审批制”是其行使企业用工管理权的表现。倘若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不存在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遵守。
“用人单位安排”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是支付加班工资的两个要素,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未通过审批但有证据足以证明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出于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考虑,法院同样会认可劳动者的加班事实,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