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借条等借款凭证上签字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债的加入。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协议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会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标准等事项,并由债务人签名或盖章,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作出自愿承担该债务的意思表示。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
3.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虽不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债务加入行为;
4.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