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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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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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到底能否继承?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4次举报
2023-09-05


 1、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当事人享有。

  2、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