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已查封的全部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效力,且原查封的效力消灭,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可直接进行处分。
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函(2007)100号 。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