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对案涉房屋的占有行为发生在房屋轮候查封之后的,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2项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之情形。
对房屋的轮候查封,也是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执行裁定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在依法自动产生查封效力前并非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是产生预查封的法律效力。异议人对案涉房屋的占有行为发生在房屋轮候查封之后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28条第2项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之情形。观点依据:《王某某与某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518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