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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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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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之后占有房屋,执行异议不成立.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2次举报
2023-07-28


异议人对案涉房屋的占有行为发生在房屋轮候查封之后的,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2项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之情形。

对房屋的轮候查封,也是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执行裁定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在依法自动产生查封效力前并非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是产生预查封的法律效力。异议人对案涉房屋的占有行为发生在房屋轮候查封之后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28条第2项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之情形。观点依据:《王某某与某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518号。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