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后,若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继续强制强制执行。此时申请执行人如想继续进行权利救济,只能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当然作为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不经执行到期债权程序直接启动代位诉讼。
关于代位权诉讼,规定在《民法典》第 535 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