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人在履行债务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但在执行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后又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山东高院执行局给的处理意见可以作为参考。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债务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强制执行后提出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这和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处理意见是一致的。关于 XX 公司超过法定期限后又向执行法院提出被执行人对其到期债权不存在的异议应当如何救济的问题。本院认为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因此,第三人在法定期限之后,又提出到期债务不存在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债务是否存在进行实质审查。【最高人民法院( 2016 )最高法执监 234 号执行裁定书】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