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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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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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收入与执行到期债权的区别?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45次举报
2023-07-27


《民事诉讼法》第 250 条规定了收入的执行方法,即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因此关于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方法为执行法院作出冻结裁定 + 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执行到期债权的方法则为冻结裁定 + 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收入属于广义的债权,但执行收入与到期债权的方法有别,因此在狭义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因为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二者进行详细的界定,很多法院在执行收入与到期债权时往往比较混乱。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