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 250 条规定了收入的执行方法,即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因此关于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方法为执行法院作出冻结裁定 + 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执行到期债权的方法则为冻结裁定 + 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收入属于广义的债权,但执行收入与到期债权的方法有别,因此在狭义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因为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二者进行详细的界定,很多法院在执行收入与到期债权时往往比较混乱。
张国贵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 250 条规定了收入的执行方法,即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因此关于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方法为执行法院作出冻结裁定 + 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执行到期债权的方法则为冻结裁定 + 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收入属于广义的债权,但执行收入与到期债权的方法有别,因此在狭义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因为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二者进行详细的界定,很多法院在执行收入与到期债权时往往比较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