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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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执行到期债权发送什么样的文书?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34次举报
2023-07-27


执行法院冻结、执行到期债权需要发送两个文书,即冻结裁定书与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499 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关于到期债权的冻结,实践中很多法院不作冻结(查封)裁定书,仅发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只有一些法院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此时,法院以该种文书是否产生查封到期债权的法律效力、往往产生很大争议。比如,法院仅发送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给第三人,只能约束第三人,而无法约束被执行人针对债权进行的转让等处分行为。而法院只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给第三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具有冻结效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冻结查封到期债权应发送的文书,也会产生巨大争议。因此,为规范法院冻结、执行到期债权的行为,法院应作出冻结到期债权的裁定书和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冻结裁定书要明确查封到期债权的种类、期限和禁止处分等事项。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的内容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20 修正)第 45 条,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 )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 )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 )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 )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冻结裁定已经作出并送达被执行人后,即具有法律拘束力。被执行人擅自进行转让等处分债权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执行,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