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执行被执行人对外到期债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499 条。该条主要有三款,第一款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二款为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234 条规定处理。第三款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5 条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四项内容。该规定第 46 、47 、48 、 49 条均为处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规定。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