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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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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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就执行对其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5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94次举报
2023-05-31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90辑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债权,或者请求被执行人向他人主张债权。


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异议之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