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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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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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执行法院准许,被执行人将执行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出租的,如何维权?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5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21次举报
2023-05-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规定,未经执行法院准许,被执行人将执行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出租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执行法院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承租人以执行法院仅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查封手续,但未张贴查封公告为由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因不动产查封登记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对承租人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