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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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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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提取收入与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属于针对不同的财产类型采取的不同执行措施,仅冻结、划拨被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5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72次举报
2023-05-31


扣留、提取收入与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属于针对不同的财产类型采取的不同执行措施,仅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的银行存款,并不能产生扣留、提取收入的法律效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执行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执行法院在采取扣留、提取收入的执行措施时,可同时对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内的存款采取冻结、划拨措施。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