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接受以公司为主体提供担保时,应要求公司提供其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以明示该公司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决议文件,以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并留存相关证据,防止发生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