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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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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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进行的买卖活动有哪些?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8次举报
2023-04-27


 1.当事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资格。也就是说,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凡证券法或者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持有股票或者买卖证券的人,不得参与股票等证券的买卖。这种国家有关现定禁止参与证券买卖的人,在我国证券法第三十七条中加以列举。

  2.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的证券。按照我国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的规定,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因此,证券二级市场上买卖交易的证券,必须是经过核准或批准依法发行的证券;凡未经过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核准或者审批,而擅自发行的证券,不得进行交易和买卖。

  3.经过法定机关核准或批准的证券,未公开发行并交付之前,也不得进行买卖。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