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中有期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消灭。
(二)承包地被征收
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时,在该土地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消灭。
(三)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目的是利用承包地的使用价值,当承包经营之土地的使用价值丧失时,自然无从实现土地承包经营之目的,该项权利也就归于消灭。
(四)其他消灭原因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