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常见于消费领域,出卖人未得到全部价金即转移标的物,就存在不能取得全部价金的风险,而为降低这种风险,出卖人往往通过在合同中设定期限利益丧失、合同解除、所有权保留等条款,作为保障收回全部价款或不丧失标的物所有权的措施。
但在消费品买卖场合,买受人一般相对弱势,如果这些措施被滥用或启动条件过于宽松,则容易使买受人处于不公平的交易地位,轻易丧失买受物,有损买受人利益。分期付款买卖制度立法目的在于对买受人的保护,所以设置未付款须达到全部价款1/5的适用条件。但保护消费者和买受人并不意味着要过度限制经营者和出卖人的权利。
分期付款买卖的本质在于信用融资,实质上是买受人向出卖人融资,出卖人向买受人授信。当买受人达到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分期付款迟延时,出卖人就面临严重的交易风险,出卖人理应具有脱离该种风险的救济途径,应当允许出卖人有权通过要求全部清偿或解除合同避免风险的实际发生。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