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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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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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清算可以做的特殊约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01次举报
2023-04-20


公司因《公司法》第 180 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以载明:
1、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 22 条,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故可明确:依据《公司法》第 186 条进行剩余财产分配时,股东的出资比例无需区分实缴出资或者认缴出资。
2、若依据《公司法》第 186 条进行剩余财产分配时,股东另有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剩余财产分配的其他安排,可在章程中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后相关股东之间的相互补偿事宜。
3、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 16 条,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