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03)民一终字第46号
裁判摘要: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
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通知能否撤回未作明确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是指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后债权人作出相反意思表示;债权转让通知的撤回是指债权转让通知发出后到达债务人之前,债权人作出相反意思表示。
因此,债权转让通知的撤回属意思表示的范畴,可参照最相近似的意思表示规则进行调整。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债权转让通知的撤回,可以参照该条规定进行处理,即:债权转让通知可以撤回。撤回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前或者与债权转让通知同时到达债务人。
来源:吉林高院民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2014年12月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