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洗钱”是洗钱犯罪的一种类型,顾名思义就是犯罪人员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贩卖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自行参与实施的洗钱犯罪行为。
自洗钱行为是为了保全先前上游犯罪的法益侵害状态,洗钱犯罪也已不再是单纯地“物理层面”上转移赃物,而是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漂白行为将“黑钱”合法化,法益侵害程度深、刑事追究难度大,已不是上游犯罪行为的自然延伸。而是进一步侵害了国家司法秩序、金融秩序乃至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已经超过了上游犯罪原本所侵犯的法益,是侵害新法益的行为,具有可罚性。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