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就意味着,在我国各种形式的代孕都是被禁止的,无论是基因型的代孕,还是妊娠型的代孕。
《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协议、合同也是无效的。代孕行为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胎儿作为交易对象,无疑将人格权益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与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相违背。所以代孕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另外,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相关医疗机构和技术人员实施代孕,对于违反该办法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