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设立前承担合同义务责任: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未成立承担设立费用的连带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未成立承担损害他人连带赔偿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 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其他初创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连带赔偿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一下,作为公司初创者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法中承担了极其重要的“兜底”职责,几乎涵盖了公司从“出生设立”到“破产注销”中股东的所有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