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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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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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职的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20次举报
2023-02-20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离职。不过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支付劳动报酬、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内走人也分为了两种情况,一种是通知后走人,一种是立即走人。要注意,不管是哪一种情况,法律中都没有规定必须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如果单位领导故意刁难不予批准的话,只要按照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尽到了通知的责任,到时间之后劳动者可以直接走人。若是没有办理工作手续交接,从而给单位造成损失,也应当由所在单位承担。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