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住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应依其用途合理、正常使用,不得改变公用部分的设施和结构,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业主或其他行为人擅自改建、侵占公共通道等共有部分的,其他业主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张国贵律师
不能。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住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应依其用途合理、正常使用,不得改变公用部分的设施和结构,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业主或其他行为人擅自改建、侵占公共通道等共有部分的,其他业主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